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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专栏:临时公告
    发布日期:2015-09-09
    阅读量:483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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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96,331,2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9492%。表决结果:当选。
    201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代码:000685           简称:尊龙凯时           公告编号:2015-082

     

    尊龙凯时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9月8日(星期二)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8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7日(星期一)15:00至2015年9月8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尊龙凯时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陈爱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96,331,2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949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896,314,20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17,0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04,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1%。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选举陆奕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96,331,20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604,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当选。

    (二)审议《关于选举周琪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96,331,20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604,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古勇、郑建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尊龙凯时201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尊龙凯时201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尊龙凯时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五年九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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