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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50问”系列栏目第四期
    专栏:专题活动
    发布日期:2020-04-23
    阅读量:1241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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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缩短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新《法》50问”系列栏目第四期


    来源:上交所
    新《法》已于3月1日施行,作为 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月活动之一,为配合活动宣传,向投资者普及新《法》知识,我们推出了“新《法》50问”系列栏目,今天是第四期。
    一、新《法》对于撤销收购要约有何规定?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新《法》对于收购条件有何规定?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三、新《法》对于收购后的限制转让期限有何规定?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新《法》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何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新《法》对于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何规定?
      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六、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新《法》对其有何规定?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若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新《法》有何规定?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新《法》对于公平信息披露有何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新《法》对于自愿信息披露有何规定?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十、新《法》对于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有何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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