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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50问”系列栏目第二期
专栏:专题活动
发布日期:2020-03-16
阅读量:1167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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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50问”系列栏目第二期


来源:上交所
新《法》已于3月1日施行,作为 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月活动之一,为配合活动宣传,向投资者普及新《法》知识,我们推出了“新《法》50问”系列栏目,今天是第二期。
一、 新《法》对于发行人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何要求?
  发行人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 对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担什么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 的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如何处理?
  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
四、 公司承销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是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是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五、公司若存在上述行为,是否承担责任?
  公司有上述行为,给其他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新《法》对于减持如何规定?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七、新《法》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转让如何规定?
  非公开发行的,可以在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八、新《法》规定,短线交易的主体有哪些?
  上市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上主体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九、新《法》规定如何处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上述主体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十、 短线交易的除外情形有什么?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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